美国对华反倾销“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的适用及解决对策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而反倾销中的“损害”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3层含义: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一国产业的建立。在大多数反倾销案件中,使用的都是确定损害存在的第一个标准,即实质性损害标准。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各种新产业的不断建立,各国反倾销当局也开始使用或正在考虑适用确定倾销损害存在的第二条标准,正确理解与把握此标准的法律适用性,是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对外提起反倾销起诉的重要前提。


一、《反倾销协议》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7款规定:“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宣称(allegation)、推测(conjecture)或遥远的可能性(remotepossibility)。倾销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clearlyforeseen)或迫近的(imminent)。”主管机关在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因素:①进口产品倾销进入国内市场的增长率大幅提高,进口数量实质增加的可能性;②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性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得性;③进口产品是否将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压低或大幅度抑制影响;④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这四个被考虑的因素作为整体才可得出“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结论,而单个因素本身不能给予决定性的结论。

进口国的反倾销管理当局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倾销的产品数量会大幅度增加,比如证明出口国确定继续扩大对进口国的出口,或进口国免税仓库中积压大量的进口产品,或库存将大量增加等,以此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


二、对中国输美产品适用“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的肯定性裁决

与欧盟相比,美国是在反倾销申诉中适用“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较多的国家。自1980年对中国开始反倾销倾诉以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在20余起案件中,单独适用“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对中国输美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认真研究美国管理当局对此标准的适用和认定过程,对中国出口企业规避美国倾销法威胁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自1980年美国对中国出口薄荷醇产品首开反倾销先河之后,在1982年的蘑菇罐头反倾销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一次对中国输美产品适用了“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1982年10月,美国四“H”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来自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指控从中国进口的蘑菇罐头对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经过调查后表示,在1980年之前,从中国的进口的蘑菇罐头不足美国总体进口量的1%,而到1981年,这一数字已增加到33%。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产业,每年都有一些蘑菇罐头产品被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批准进口。根据以上数据,美国国际委员会初步认定从中国进口的蘑菇罐头对美国的国内相似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在美国遭遇“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调查。在此案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威胁存在的主要因素是“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显著增长率,该增长率预示着进口大幅度增加的可能性”。

在1991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钨精砂矿反倾销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考虑的是“出口商可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这一因素,在判定中国出口的钨精矿砂是否对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首先考虑的是生产能力,认为中国生产钨精矿砂的条件之一就是拥有原料,而据统计,全国绝大部分的钨矿都蕴藏在中国。在一定程度上讲,国有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确实是独自拥有这些钨矿的控制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其所掌握的有关中国生产钨精能力的数据说明中国生产的潜在能力。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从中国进口的钨精矿砂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

而在1985年的猪鬃漆刷案中,在裁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考虑到了前述的4条标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后认为,从中国进口的猪鬃漆刷对美国国内的同类产品造成的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首先,被调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1982年的7.19%上涨到1984年的22.18%,进口数量迅速扩大。其次,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共体等其他市场都对中国猪鬃漆刷的出口数量采取限制措施。如此以来,漆刷销售到美国市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再次,虽然总的来说,在调查期间美国市场的天然猪鬃漆刷的价格有所上涨,但中国漆刷还是对美国国内产业存在销价竞争的事实,且幅度较大。在调查过程中,中国国内企业漆刷库存量增加比例明显,据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这些库存的漆刷可能仍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继续在美国销售,得出了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结论。


三、关于中国出口企业规避“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的思考

1、积极应诉仍为上策

在对“倾销”和“损害”的审理过程中,中国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情况,积极提供各种证据和资料,包括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听取应诉方和“国内产业”方的陈述。他们作出的有关损害的裁定,部分取决于中国企业在听证会上表现出来的意图和出示的证据。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上的陈述对损害裁决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企业在三氧化锑反倾销案中所表现出的合作态度,及时提供资料与答卷,都是促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做出无损害和无损害威胁裁定的有利因素。美国起诉方仅以中国锑资源蕴藏量丰富为由,就断言中国锑产业必定会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威胁。对此,中国生产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解释,说明了中国的锑资源离工厂遥远,近期内难以开发。正因为有中国企业和外经部提供的这些强有力的证词,才使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相信,中国的三氧化锑产品不会对美国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

2、多元化出口战略的选择

在世界向极化发展的趋势下,实施多元化出口战略,是规避市场风险、减少贸易摩擦、提高对外出口贸易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中国出口企业在某一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时候,不应仅限于一个市场,如美国市场或欧洲市场。而对所有的出口产品都要考虑到可能会遇到反倾销等贸易摩擦的种种可能。即使我国某一产品在美国遭遇“实质性损害威胁”起诉,根据“应当考虑其他出口市场吸纳额外出口产品的能力”这一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考虑因素,也可以有为否定性裁决进行抗辩的理由。如1994年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虽然与证据证明1992-1994年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增长是显著的,但同中国向其他非美国市场的出口增长相比较,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可以说并不大,中国对其他非美国市场的出口增长吸纳了额外的产品出口能力。

3、控制好出口增加的问题

“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肯能性”一直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判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是否存在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出口商应该牢记避免“进口实质性增加”情况的出现这一问题。出口商始终以扩大出口为最终目标,但不要忽视欲速则不达的道理。如果不顾进口国的容量而盲目的增加出口量,将会面临退出市场的窘境。在进口国所采取的所有保护国内市场的政策中,大都以“进口实质增加”为实施的前提。因此,摆在我国进出口贸易面前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有秩序地稳步发展出口产品并合理控制出口的增加。

4、与进口商沟通,保持稳定的库存量

美国是受“实质性损害威胁”倾销最多的国家,因此对这一问题极为重视,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法律防范。这就意味着在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判断中,美国反倾销法赋予了进口产品“存量”以决定性的意义。所以无论进口数量是否增长,只要进口产品的存量达到了既定水平,都将被确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所以应该积极要求,中国的出口企业和美国的进口商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严格要求库存量保持在不足以达到“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宫桓刚.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贸易壁垒问题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4):92
[2]宫桓刚.透视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的适用[J].国际贸易,2009(6):37.40.
[3]张朝霞.中国反倾销立法完善研究[D].山西大学,2006.
[4]宫桓刚.美国对华出口产品实施反规避措施的历史回顾与评价[J].经济问题研究,2007(2):50.52.

作者:宋晓琳